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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摸索中渐行渐近
  苏宁也要办银行?近日,苏宁公司证实了正在向有关部门申请成立“苏宁银行”并注册 “suningbank.com”域名这一传闻已久的消息。这位家电连锁的龙头企业,把发展的下一个目标放在了金融领域。此消息一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热议。此外,也有消息传出,由众多民营资本发起并参与的中关村银行也正在积极筹划中。民营银行正渐行渐近。如果民营银行能够顺利成立的话,那么将打破国有银行的垄断现状,在未来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也将使我国银行业所有制结构更加合理化、更加多样化。

  “玻璃门”能否尽快打通

  一直以来,虽然政府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但实际上民营资本始终不能进入金融业。鲜有像民生银行一样完全是民间资本参与组成的中型商业银行,或者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等一些小型民营银行的出现。在实际操作中,监管部门主要有三点考虑:首先就是担心民营企业利用开办的银行吸纳公众存款,若发生经营风险由谁来承担损失以及发生股东卷款潜逃等问题。若放开民营银行批准力度,那么频繁发生此类问题的话,国家也无法承担由此带来的储户存款损失,公众权益将受到侵害。其次是担心民营资本利用民营银行为本企业进行利益输送。最后一点就是担心民营资本不懂银行,无法将其经营好,从而进一步影响地区金融稳定。由于银行具有外部性的特征,出于对风险控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监管部门一直对民营银行采取不支持、不批准的态度。因此有人称民营银行发展遭遇透明的“玻璃门”,表面上畅通无阻,操作上却难以通行。

  然而,国务院办公厅7月初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提到,“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鼓励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这一政策无疑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开了一扇大门。不可忽略的是,尽管政策上允许并鼓励民营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但是监管层仍会保持相对谨慎的态度,因此“苏宁银行”的下一步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自担风险”引争议

  风险问题一直是民营企业开办民营银行这扇“玻璃门”难以击破的关键点。民营银行成立之后,风险谁来“兜底”成为了社会各界所关心的问题。在“国十条”中提到,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民营银行需要“自担风险”。如果民营银行经营失败,那么银行剩余资本与企业自有资金均用于破产清算,是否就能够满足社会资金的兑付?会否产生新的风险?“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可能导致出现大量的不良资产。”江苏省金融办副主任聂振平在一次研讨会上表示,“这些风险在民营控股股东无力自救的情况下,可能转移至社会和其他机构。”民营银行“自担风险”问题成为了目前热议的焦点。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胡祖六表示,要求民间资本为风险“兜底”,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针对这一问题,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也认为,“试办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给人一种所有制歧视的感觉。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旦银行经营出现问题,都是由政府来提供隐性信用担保。然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对解决民营银行非系统性风险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对此,许多学者建议以民营银行的建立为契机,加快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积极推动存款保险的政府资金投入力度,有助于解决相关的风险问题。

  多给一些生存空间

  民营银行的出现为何能够引起社会如此强烈的反响,不在于动了国有银行的“奶酪”,而在于它涉及了我国金融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民营银行的出现产生了两方面的积极影响,首先就是扩大了民营资本的投资渠道,为民营资本提供了平等投资设立金融机构的待遇,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长期以来存在的所有制歧视。其次是通过设立不同规模的民营银行,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条件。一直以来,民营资本缺乏多元化的投资渠道,而融资难的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小微企业的发展。民营银行与小微企业规模相对匹配,如能正确引导民营银行小微金融的服务,发挥好民间资本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来源的作用,那么势必会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同时也给予民营企业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对待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应怀有包容性的态度。民生银行行长洪琦表示,“要给民间资本单独设立民营银行一定的保护期。如果起点过高、监管严厉,民营银行要想在众多银行的夹缝中生存,尽管有自己的区域、客户和定位,但要在这样强势的竞争中没有几年的保护期,民营银行难免有违规行为”。因此在监管上要留有一定的余地,具有一些灵活性。对此郭田勇也建议,“降低银行准入门槛,让民营资本进入,对新成立的民营银行给予一定的监管宽限”,为新兴的民营银行多创造一些生存与发展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