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管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是指代理银行根据制度规定以及与财政部门约定,在预算单位发生商品或劳务支出时,先期自行垫付资金并将资金拨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的银行账户,然后持有效凭据向国库部门申请清算资金,从而完成预算资金拨付的整个业务处理过程。代理业务监管是国库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受到各级人民银行重视,同时随着《国库“十二五”业务发展规划》实施,改进和加强代理业务监管的要求和呼声日益迫切。
代理业务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科学的监管体系尚未形成。一是与财政部门协作力度不够。与财政部门之间没有建立稳定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导致在日常监管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弱化了代理业务监管。二是部门协调力度不够。人民银行开展代理业务监管,主要由国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缺乏与支付结算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实施零余额账户监管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监管合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代理银行代而不理。代理银行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同时众多预算单位是代理银行的重要客户,因此在承办代理业务中,代理银行在对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审查中心存忌惮,发挥不了应有的监督作用。
(二)代理银行违规操作行为时有发生。一是存在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问题,主要表现为在办理代理业务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先清算后划款,于清算日形成账户沉淀资金,然后隔日完成支付以及预算收入划转超过规定期限等,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0号令)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规定。二是未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所经收的税款,该类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的规定。三是零余额账户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代理银行收受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资料不齐全,缺少地方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文件依据。
(三)考评机制、监管措施与监管工作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一是尚未全面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综合考评机制。现行监管工作缺乏纲领性制度,各项监管措施较为零散,综合考评配套措施少,不能形成应有的监管合力,制约了监管效能进一步提升。二是缺乏优胜劣汰机制。多年来,人民银行没有统一实施类似年检、年检不过关责令退出等机制,代理银行无论代理水平高低、有无违规问题,始终享有代理银行资格,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代理银行违规问题屡查屡犯,从而导致监管效能打了折扣。
改进代理业务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一)建议人民银行分行建立完善统一的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机制,全面实现监管工作系统化、规范化。一是修订完善商业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围绕业务监管设计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管理、流程控制、资金清算、账务核对、监督检查等若干考评指标,制定具体量化评分标准,切实增强综合考评的可操作性。二是健全考评机制。制定综合考评实施办法,优化监管流程,制定“日常监测、登记台账——量化评分、定期汇总——季度反馈、督促整改——年终考评、落实奖惩”程序,依照考评标准进行量化评分,按季汇总,年终总评,并予以通报。三是依托风险评估深化考核评价机制。围绕代理业务,分别设置内控制度建设、人员业务操作、业务风险防控、系统网络安全建设等类别指标,区分业务操作环节,根据风险防控需要进行风险项目细分,根据其危害程度赋予相应的风险系数,结合年度综合考评情况,对上述风险项目分别赋值并加权汇总,最终计算出风险总分。对照标准实施风险评估,以确定代理银行风险级别或等次,并督促风险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风险防控、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向安全行的转化。
(二)建议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整合监管力量,扎实构建科学有效的国库监管体系。一是利用财税库银联席会议这一平台,建立人民银行与地方财政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推进代理业务监管,探索联合开展代理业务监督检查,以弥补各自监管死角。二是整合人民银行内部国库、支付结算等部门力量,强化零余额账户监管,把好零余额账户管理关;加大县支行国库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力度,强化以监督检查带动其监管技能提升的作用,有效增强其监管效能。三是人民银行应加强与代理银行沟通交流,及时传达、科学解读人民银行监管目的、政策和要求;定期开展代理业务知识培训,帮助代理银行业务人员加强业务规章制度的科学理解和正确掌握,提高其风险防控水平。
(三)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县(市)支行要进一步完善代理业务准入退出机制,严把市场准入关。一是出台商业银行代理业务开业验收管理办法。从内控制度建设、从业人员素质、业务流程管理、系统网络设施配备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标准,为加强商业银行开业管理和营业管理提供制度依据。二是实行代理银行资格年审制度,取消代理银行“终身制”。年终依据代理银行综合考评情况,根据年审结论重新确定其是否继续享有代理银行资格。
(四)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和流程落实,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一是严格实施日常柜面监督。认真审核代理银行业务资料合规性,坚持往来凭证交接签收登记制度,明确各方责任,把好事前审核关;认真核对代理银行集中支付清算电子信息与纸质凭证、财政部门集中支付额度电子信息与纸质凭证的一致性,把好事中控制关;坚持月(季)度对账制度,逐笔核实资金往来,确保资金拨付安全有效,把好事后监督关。二是做好非现场监督与综合执法现场检查的有机结合,扎实提升监管效能。探索开展非现场监督,重点对代理银行内控制度、业务流程、总账分户账、会计报表等资料持续进行动态监督,从中查找违规问题端倪和相关线索,并据此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重点就代理银行业务印章和凭证管理与使用、业务授权管理、资金支付与清算、零余额账户管理与使用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并将查处结果纳入综合考评。
代理业务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科学的监管体系尚未形成。一是与财政部门协作力度不够。与财政部门之间没有建立稳定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导致在日常监管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弱化了代理业务监管。二是部门协调力度不够。人民银行开展代理业务监管,主要由国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缺乏与支付结算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实施零余额账户监管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监管合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代理银行代而不理。代理银行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同时众多预算单位是代理银行的重要客户,因此在承办代理业务中,代理银行在对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审查中心存忌惮,发挥不了应有的监督作用。
(二)代理银行违规操作行为时有发生。一是存在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问题,主要表现为在办理代理业务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先清算后划款,于清算日形成账户沉淀资金,然后隔日完成支付以及预算收入划转超过规定期限等,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0号令)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规定。二是未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所经收的税款,该类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的规定。三是零余额账户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代理银行收受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资料不齐全,缺少地方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文件依据。
(三)考评机制、监管措施与监管工作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一是尚未全面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综合考评机制。现行监管工作缺乏纲领性制度,各项监管措施较为零散,综合考评配套措施少,不能形成应有的监管合力,制约了监管效能进一步提升。二是缺乏优胜劣汰机制。多年来,人民银行没有统一实施类似年检、年检不过关责令退出等机制,代理银行无论代理水平高低、有无违规问题,始终享有代理银行资格,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代理银行违规问题屡查屡犯,从而导致监管效能打了折扣。
改进代理业务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一)建议人民银行分行建立完善统一的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机制,全面实现监管工作系统化、规范化。一是修订完善商业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围绕业务监管设计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管理、流程控制、资金清算、账务核对、监督检查等若干考评指标,制定具体量化评分标准,切实增强综合考评的可操作性。二是健全考评机制。制定综合考评实施办法,优化监管流程,制定“日常监测、登记台账——量化评分、定期汇总——季度反馈、督促整改——年终考评、落实奖惩”程序,依照考评标准进行量化评分,按季汇总,年终总评,并予以通报。三是依托风险评估深化考核评价机制。围绕代理业务,分别设置内控制度建设、人员业务操作、业务风险防控、系统网络安全建设等类别指标,区分业务操作环节,根据风险防控需要进行风险项目细分,根据其危害程度赋予相应的风险系数,结合年度综合考评情况,对上述风险项目分别赋值并加权汇总,最终计算出风险总分。对照标准实施风险评估,以确定代理银行风险级别或等次,并督促风险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风险防控、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向安全行的转化。
(二)建议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整合监管力量,扎实构建科学有效的国库监管体系。一是利用财税库银联席会议这一平台,建立人民银行与地方财政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推进代理业务监管,探索联合开展代理业务监督检查,以弥补各自监管死角。二是整合人民银行内部国库、支付结算等部门力量,强化零余额账户监管,把好零余额账户管理关;加大县支行国库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力度,强化以监督检查带动其监管技能提升的作用,有效增强其监管效能。三是人民银行应加强与代理银行沟通交流,及时传达、科学解读人民银行监管目的、政策和要求;定期开展代理业务知识培训,帮助代理银行业务人员加强业务规章制度的科学理解和正确掌握,提高其风险防控水平。
(三)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县(市)支行要进一步完善代理业务准入退出机制,严把市场准入关。一是出台商业银行代理业务开业验收管理办法。从内控制度建设、从业人员素质、业务流程管理、系统网络设施配备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标准,为加强商业银行开业管理和营业管理提供制度依据。二是实行代理银行资格年审制度,取消代理银行“终身制”。年终依据代理银行综合考评情况,根据年审结论重新确定其是否继续享有代理银行资格。
(四)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责和流程落实,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一是严格实施日常柜面监督。认真审核代理银行业务资料合规性,坚持往来凭证交接签收登记制度,明确各方责任,把好事前审核关;认真核对代理银行集中支付清算电子信息与纸质凭证、财政部门集中支付额度电子信息与纸质凭证的一致性,把好事中控制关;坚持月(季)度对账制度,逐笔核实资金往来,确保资金拨付安全有效,把好事后监督关。二是做好非现场监督与综合执法现场检查的有机结合,扎实提升监管效能。探索开展非现场监督,重点对代理银行内控制度、业务流程、总账分户账、会计报表等资料持续进行动态监督,从中查找违规问题端倪和相关线索,并据此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重点就代理银行业务印章和凭证管理与使用、业务授权管理、资金支付与清算、零余额账户管理与使用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并将查处结果纳入综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