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业发展的路径
肖瑞彦 贵州银行董事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长期从事银行经营及管理工作,拥有20多年银行从业经验。主持多项研究课题,其中《利率市场化与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应对》课题研究成果,发表于《经济研究参考》、《经济要参》、《中国战略观察》等刊物。撰写参编《2013贵州金融发展报告》、《2014贵州金融蓝皮书》等著作。
融资担保对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由于我国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缺失、融资担保业基础薄弱,导致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剧增,制约了融资担保重要作用的发挥。8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融资担保业可持续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我国融资担保业的改革与发展进入了快车道。今天,贵州银行董事长肖瑞彦做客《理论周刊》,就融资担保的发展路径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当前融资担保业面临的问题
记者:2009年以来,随着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出台和监管工作的推进,我国融资担保业逐步纳入规范经营的轨道,为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融资担保业发展也面临着一些困境,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肖瑞彦:近几年我国融资担保业呈爆发式增长。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全国共有融资担保公司7898家,在保余额2.74万亿元,其中融资担保在保余额2.34万亿元。融资担保业的快速发展,对于促进资金融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融资担保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不断地暴露出一些问题。
第一,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缺失。我国银行体系中信贷资金总量并不少,大企业能获得较大的信贷支持,而小微企业和“三农”由于普遍缺乏有效担保,其融资难问题一直未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从我国各级政府现有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来看,由于数量不多,自身实力不强,尚未形成自上而下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而且即便是这些政策类融资担保机构,政府往往还要求其自负盈亏,这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成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初衷,削弱了其政策性担保的职能。
从民营类融资担保机构来看,如果其控制风险的能力比银行强,则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事实上,风险控制能力比银行强的民营担保公司只是极个别的。客观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我国绝大部分民营担保公司要么不讲信用,不履行代偿责任;要么从事放高利贷甚至民间集资的不正当业务。
我国各级政府每年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名目繁多的补贴数量非常可观。但这种撒胡椒面式的补贴所起的作用实际上十分有限,同样的钱不同的花法效果完全不一样。如果在全国自上而下建立不以盈利为目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把各种补贴改成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补偿,则能有效地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难问题,大大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后劲。
第二,融资担保业基础薄弱。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业尽管发展迅速,但融资担保业基础仍然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从我国融资担保机构目前的基本状况来看:一是相当部分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偏弱。主要表现在注册资本规模较小、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风险管理水平不高、人力资源不足等方面,特别是部分区县级财政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这些问题更为突出。二是多而芜杂,资信良莠不齐。大多融资担保机构的服务质量低下,有些融资担保机构根本不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金融担保服务;而是胡乱服务,误导和诱导小微企业和“三农”陷入非法融资泥潭,导致其生存困难。甚至有一些融资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三是缺乏制度化规范。融资担保业存在着门槛低、不规范、不完善和高风险等业界痼疾,即使不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从整个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也亟待进行制度化规范。
第三,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剧增。在我国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小微企业经营风险增加,导致融资担保业的状况不佳。突出表现为相关法律纠纷明显增加,有些地方甚至发生担保机构相继倒闭现象。部分地区的融资担保业遭遇较大不良贷款压力,商业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趋于谨慎。一些银行大幅收紧银担业务合作,控制或调低担保放大倍数,有的甚至暂停了业务合作。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出于资金安全考虑,把防控风险放在首要位置无可厚非。小微企业规模小、抵押物少,理所当然成为银行风险防控重点对象。
《意见》对我国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义
记者:国务院于2015年8月13日印发了《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意见》对我国融资担保业今后的发展具有什么意义?
肖瑞彦: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大力发展融资担保业,是破解小微和“三农”融资难题,增强实体经济“细胞”活力的关键环节,更是为金融与实体经济之间架起了安全的“桥梁”。《意见》系统规划了通过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切实发挥融资担保对小微和“三农”发展以及创业就业的重要作用,把更多金融“活水”引向小微和“三农”途径。《意见》的发布,是我国融资担保业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我国融资担保业的改革与发展进入了快车道。《意见》提出了融资担保业改革发展的路线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发挥政府支持和主导作用。政府要发挥两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二是主导作用,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值得借鉴。台湾地区自上而下建立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以担保体系的少量亏损换取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巨大支持(台湾地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每年仅亏损2亿元人民币左右)。一旦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发生损失,由政策性担保体系承担80%的损失,银行承担20%的损失。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台湾地区要求政策性担保体系放宽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条件,通过这种方式让大量资金有效地注入了实体经济,较大程度地减缓了经济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
《意见》提出,要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发展;推进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在三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明确省级再担保机构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定位,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考核机制。需要指出的是,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意味着是用国家信用为地方政府、为一些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背书”。此举可谓一举两得,一方面可发挥信用增进作用,加速金融资源向实体经济的渗透,缓解“两融”问题;另一方面,可缓解地方政府资金短缺问题,有助于盘活整个经济。
第二,建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融资担保的作用,离不开有效控制金融风险。融资担保是一个高杠杆、高风险行业,如果不能建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势必制约其缓解“两融”难题的能力。在我国小微三农信用基础薄弱的背景下,政府积极介入融资担保业,还应考虑整合整个行业的担保能力,特别是风险防范能力。政府、银行及融资担保机构共同编织安全网,在资信等方面信息共享,将有利于提高融资担保业的整体实力及信誉。
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要求加强协作,共同支持融资担保业发展。要落实财税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有序地将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管理和长效机制建设。
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要求加快监管法治建设。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融资担保监管法规体系;加大监管指导和监督力度,切实维护监管法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统一的行业信息报送和监测系统,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领域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对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指导地方政府及时妥善处置风险事件;对失信、违法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部门动态联合惩戒机制。
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要求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守住风险底线。要加强制度建设,推动《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尽快出台;要加强地方监管,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水平,守住风险底线;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为行业监管提供有效补充,提高监管和从业人员素质。
第三,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意见》要求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构建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可持续的合作模式是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的基础,需要政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努力。小微三农金融服务要可持续发展,关键是实现商业可持续,即探索一套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
记者:那么,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具体如何操作呢?
肖瑞彦:首先,融资担保业连接银企的纽带作用能否有效发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支持。各级政府要多措并举,舍得投入,设立更多由政府出资控股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完善再担保体系,通过税收优惠、风险补偿等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另外,地方政府要明确和落实好监管责任,地方政府作为监管主体,要守土有责,守住风险底线。
其次,银行要主动作为,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意见》强调,要完善银担合作政策,优化银担合作环境。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或者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小微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可以适当下调风险权重。除了政策利好,银行今后也需在“银担”合作中承担更多责任。按照《意见》,在与省级再担保机构达成的合作框架下,银行应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更多优惠:如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等。
再次,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融资担保机构是行业发展的基础和关键,为此:一是要按照信用中介的内在要求,经营好信用、管理好风险、承担好责任,提升实力和信誉,做精风险管理;二是要坚守融资担保主业,发展普惠金融,适应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趋势,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为小微三农提供丰富产品和优质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是要发挥“接地气”优势和“放大器”作用,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提升客户价值,形成独特核心竞争力。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小微“三农”企业的经营者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讲信誉、守诚信。完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体系,应从最初的小微企业成立开始,便将该企业的信用情况做完整的记录,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通过预警指标及时发现在保项目的风险,同时强化小微企业的信用观念,严惩失信行为,由专门的机构对小微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级,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当前融资担保业面临的问题
记者:2009年以来,随着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出台和监管工作的推进,我国融资担保业逐步纳入规范经营的轨道,为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融资担保业发展也面临着一些困境,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肖瑞彦:近几年我国融资担保业呈爆发式增长。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全国共有融资担保公司7898家,在保余额2.74万亿元,其中融资担保在保余额2.34万亿元。融资担保业的快速发展,对于促进资金融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融资担保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不断地暴露出一些问题。
第一,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缺失。我国银行体系中信贷资金总量并不少,大企业能获得较大的信贷支持,而小微企业和“三农”由于普遍缺乏有效担保,其融资难问题一直未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从我国各级政府现有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来看,由于数量不多,自身实力不强,尚未形成自上而下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而且即便是这些政策类融资担保机构,政府往往还要求其自负盈亏,这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成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初衷,削弱了其政策性担保的职能。
从民营类融资担保机构来看,如果其控制风险的能力比银行强,则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事实上,风险控制能力比银行强的民营担保公司只是极个别的。客观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我国绝大部分民营担保公司要么不讲信用,不履行代偿责任;要么从事放高利贷甚至民间集资的不正当业务。
我国各级政府每年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名目繁多的补贴数量非常可观。但这种撒胡椒面式的补贴所起的作用实际上十分有限,同样的钱不同的花法效果完全不一样。如果在全国自上而下建立不以盈利为目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把各种补贴改成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补偿,则能有效地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难问题,大大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后劲。
第二,融资担保业基础薄弱。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业尽管发展迅速,但融资担保业基础仍然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从我国融资担保机构目前的基本状况来看:一是相当部分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偏弱。主要表现在注册资本规模较小、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风险管理水平不高、人力资源不足等方面,特别是部分区县级财政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这些问题更为突出。二是多而芜杂,资信良莠不齐。大多融资担保机构的服务质量低下,有些融资担保机构根本不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金融担保服务;而是胡乱服务,误导和诱导小微企业和“三农”陷入非法融资泥潭,导致其生存困难。甚至有一些融资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三是缺乏制度化规范。融资担保业存在着门槛低、不规范、不完善和高风险等业界痼疾,即使不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从整个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也亟待进行制度化规范。
第三,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剧增。在我国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小微企业经营风险增加,导致融资担保业的状况不佳。突出表现为相关法律纠纷明显增加,有些地方甚至发生担保机构相继倒闭现象。部分地区的融资担保业遭遇较大不良贷款压力,商业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趋于谨慎。一些银行大幅收紧银担业务合作,控制或调低担保放大倍数,有的甚至暂停了业务合作。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出于资金安全考虑,把防控风险放在首要位置无可厚非。小微企业规模小、抵押物少,理所当然成为银行风险防控重点对象。
《意见》对我国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义
记者:国务院于2015年8月13日印发了《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意见》对我国融资担保业今后的发展具有什么意义?
肖瑞彦: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大力发展融资担保业,是破解小微和“三农”融资难题,增强实体经济“细胞”活力的关键环节,更是为金融与实体经济之间架起了安全的“桥梁”。《意见》系统规划了通过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切实发挥融资担保对小微和“三农”发展以及创业就业的重要作用,把更多金融“活水”引向小微和“三农”途径。《意见》的发布,是我国融资担保业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我国融资担保业的改革与发展进入了快车道。《意见》提出了融资担保业改革发展的路线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发挥政府支持和主导作用。政府要发挥两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二是主导作用,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值得借鉴。台湾地区自上而下建立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以担保体系的少量亏损换取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巨大支持(台湾地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每年仅亏损2亿元人民币左右)。一旦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发生损失,由政策性担保体系承担80%的损失,银行承担20%的损失。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台湾地区要求政策性担保体系放宽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条件,通过这种方式让大量资金有效地注入了实体经济,较大程度地减缓了经济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
《意见》提出,要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发展;推进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在三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明确省级再担保机构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定位,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考核机制。需要指出的是,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意味着是用国家信用为地方政府、为一些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背书”。此举可谓一举两得,一方面可发挥信用增进作用,加速金融资源向实体经济的渗透,缓解“两融”问题;另一方面,可缓解地方政府资金短缺问题,有助于盘活整个经济。
第二,建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融资担保的作用,离不开有效控制金融风险。融资担保是一个高杠杆、高风险行业,如果不能建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势必制约其缓解“两融”难题的能力。在我国小微三农信用基础薄弱的背景下,政府积极介入融资担保业,还应考虑整合整个行业的担保能力,特别是风险防范能力。政府、银行及融资担保机构共同编织安全网,在资信等方面信息共享,将有利于提高融资担保业的整体实力及信誉。
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要求加强协作,共同支持融资担保业发展。要落实财税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有序地将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管理和长效机制建设。
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要求加快监管法治建设。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融资担保监管法规体系;加大监管指导和监督力度,切实维护监管法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统一的行业信息报送和监测系统,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领域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对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指导地方政府及时妥善处置风险事件;对失信、违法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部门动态联合惩戒机制。
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要求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守住风险底线。要加强制度建设,推动《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尽快出台;要加强地方监管,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水平,守住风险底线;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为行业监管提供有效补充,提高监管和从业人员素质。
第三,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意见》要求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构建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可持续的合作模式是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的基础,需要政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努力。小微三农金融服务要可持续发展,关键是实现商业可持续,即探索一套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
记者:那么,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具体如何操作呢?
肖瑞彦:首先,融资担保业连接银企的纽带作用能否有效发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支持。各级政府要多措并举,舍得投入,设立更多由政府出资控股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完善再担保体系,通过税收优惠、风险补偿等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另外,地方政府要明确和落实好监管责任,地方政府作为监管主体,要守土有责,守住风险底线。
其次,银行要主动作为,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意见》强调,要完善银担合作政策,优化银担合作环境。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或者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小微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可以适当下调风险权重。除了政策利好,银行今后也需在“银担”合作中承担更多责任。按照《意见》,在与省级再担保机构达成的合作框架下,银行应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更多优惠:如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等。
再次,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融资担保机构是行业发展的基础和关键,为此:一是要按照信用中介的内在要求,经营好信用、管理好风险、承担好责任,提升实力和信誉,做精风险管理;二是要坚守融资担保主业,发展普惠金融,适应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趋势,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为小微三农提供丰富产品和优质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是要发挥“接地气”优势和“放大器”作用,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提升客户价值,形成独特核心竞争力。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小微“三农”企业的经营者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讲信誉、守诚信。完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体系,应从最初的小微企业成立开始,便将该企业的信用情况做完整的记录,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通过预警指标及时发现在保项目的风险,同时强化小微企业的信用观念,严惩失信行为,由专门的机构对小微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级,降低社会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