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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的模式借鉴与发展转型
     P2P(peer to peer),即人人贷,就是借款者在P2P平台发放借款信息,放款者进行竞标后向借款者发放贷款。近年来,P2P在中国发展迅猛,但行业总体状况令人堪忧。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无论如何,P2P平台都属于重点要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而如今对其的规范监督仍滞后于现实需要。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研究员顾雷博士接受《理论周刊》专访,他认为,我国P2P行业运营模式必须有一个较大的改变,以适应P2P行业差异化和平台去担保化的趋势,并逐步向“有制度、有保障”正规军靠拢。在这方面,美国P2P的相关发展模式与监管方式值得借鉴。

  美国P2P典型模式与监管方式

  记者:对于国内P2P行业来说,2016年注定是不平静的一年,P2P行业整顿的序幕已经悄然拉开。作为一直跟踪研究海外相关产业发展的专家,您能否介绍一下国际上相对较为成熟的P2P平台监管模式?

  顾雷:好的,我们不妨以美国Lending Club为例。Lending Club成立于2007年,Lending Club目前市场估值超过5.4亿美元,并且吸引了包括美国前财长萨默斯、摩根士丹利前CEO麦晋桁和KPCB合伙人玛丽米克等一大批行业精英加入董事会。Lending Club已经占到美国P2P借贷规模的80%左右,发挥着信息配对、利率制定、法律文书制定、账目催收等运作功能。在美国,Lending Club是通过信用配对认定、法律文书上报和风险隔离等多方面实现监管的。
  第一,信用配对与认定。Lending Club为放款者提供了各类工具,使得放款者能够依据信用级别、收益率、地域、借款目的等各种关键词搜索借款申请,并通过相关程序开通有关借款资金业务。对于借款者,Lending Club会通过其社会安全号码查询信用状况,并且会通过调研核实其提交信息的准确性,只有满足FICO分数660积分以上的人才能申请贷款。目前,Lending Club已经核实了平台上超过一半人的信用信息。
  第二,利率制定。Lending Club上的借贷利率是由Lending Club依据借款者的信用评分加上其他信息制定出来的,并不是由借贷双方协商的。Lending Club依据信用评分把信用等级分为A-G七个等级,每个等级又分为五个次等级。对于每一个等级,都有一个相应的基准利率。在此基础上,再依据借款者的借款金额、期限、最近的信用调查次数、信用记录长度等作一些调整,形成最后借款利率。这样做的好处可以最大限度避免放款人利用借款人专业知识贫乏的问题形成不公正交易,侵害借款人利益。
  第三,法律文书上报与审核。根据美国SEC规定,Lending Club上的收益凭证属于证券,因此,Lending Club需要每天提交相应的材料,以供监管需要。Lending Club上的收益权证并不是发行时注册,而是由Lending Club预先进行注册,待发行完成再向SEC进行统一报告和确认。
  第四,盈利模式。在美国,Lending Club平台盈利主要来自借贷活动中收取的管理费。概括说来,运营方从借款方一次性收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从放款方每笔本金或利息收入中收取1%的管理费。
  相对于传统银行的利率水平和高昂的管理费,Lending Club这类P2P借贷平台之所以能吸引借款者和放款者,美国P2P平台可以按照信用评级给予借款者不同的利率水平,在通常情况下比传统银行低很多,例如传统银行信用卡贷款利率平均达到18%,而P2P平台对于A级信用的借款者的利率不超过7%。对于放款者而言,当前美国的1年期大额存单利率为0.15%~1.05%,但P2P平台的平均收益达到10%~20%。这也从一定程度上使得借贷双方的收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可以有效杜绝P2P平台利用放款人的资金构筑自己的资金池,杜绝了P2P平台发生非法集资、骗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风险隔离。Lending Club已经采用了诸如信息披露、充当权证发行中介等方式减少投资者风险。最近Lending Club也在考虑借鉴Prosper的形式,成立一个特殊法律实体,将所有贷款放入特殊法律实体中,这样即使平台本身出现各种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回收。在法律上,为投资者提供了破产隔离保护层。
  第六,账目催收。除借款者的特殊要求外,Lending Club所有的贷款都是通过银行账户自动扣除进行还款的。如前所述,对于逾期的借款,Lending Club将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与借款者联系并敦促还款;对于逾期60天以上的还款,Lending Club将其交由第三方催收机构处理;对于某些卷款逃跑者,Lending Club也可能采取法律诉讼的形式扣置其不动产或者扣押银行财产。

  记者:对于最为重要的网贷双方资格审定,这家机构又是如何做的?

  顾雷:先看对于放款人资格认定。其一,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在Lending Club上进行投资,目前,美国只有加州等28个州的居民具有投资资格;其二,投资者的账户分为标准账户、个人退休金账户(包含401(k)、IRS等各类账户)、高级账户、共同账户等类型。标准账户最低资金为25美元,投资收入需要纳税;个人退休金账户可以享受利息税收优惠,开户金额达到5000美元且每年金额保持在10000美元以上,可以免受100美元的年费优惠;高级账户最低资金为25000美元,主要满足放款者的自动化投资,只要放款者设定好一定的参数,账户便可以循环自动运行投资。其三,Lending Club平台每天分四批将审核合格的新贷款放入平台,放款者可以运用平台的自动投资组合工具选择贷款,也可以手动挑选贷款或者运用第三方的投资工具(如Nickel Steamroller)挑选贷款,对于单个贷款的最低投资限额是25美元。
  再看对于借款者资格认定。其一,借款者资质要求。Lending Club上超过90%的申请都是被拒绝的,要申请借款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生活在加州等规定的42个州、具有唯一的社会安全号码、信用记录评分(FICO)在660以上、债务收入比率低于35%,等等。其二,借款者在申请中,必须填写借款申请单说明贷款的金额、目的、期限等,并填写姓名、地址、电子邮箱、个人收入等。当然,为保护借款者隐私,在借贷展示中,借款者的姓名、住址等暴露个人身份的信息会被隐去。其三,Lending Club会依据借款者提供的信息尤其是信用报告,确定这笔贷款的利率水平,给出报告。借款信息在网上展示的期限是14天,如果借款在期限内全部被购买,则借款者只需要在Lending Club上进行账户验证便可以收到款项;如果在期限内,只有一部分借款被购买,那么借款者可以申请额外两个星期的网上展示期或者接受已有借款金额。

  中国P2P平台的反思与转型

  记者:国内P2P行业近年来虽然异军突起,但由于网贷平台门槛较低、监管缺失等原因,导致问题突出,各种矛盾频发,给大众投资者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借鉴美国P2P行业的发展经验,下一阶段国内P2P行业如何进行转型发展?

  顾雷:在我看来,至少以下几个方面可供我们借鉴和参考:
  第一,P2P平台的法律定位必须清晰。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先前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模糊概念”。这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申了P2P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也就是“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过去,我国P2P企业往往是作为银行贷款的补充,暗地里干着银行的放贷收息事情。P2P公司(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类银行信用中介。这是极其危险的一种行为,是对互联网金融的误解和亵渎。这完全也违背了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等四条红线。
  未来P2P平台的盈利模式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Lending Club这类P2P平台公司,不能死盯在对个人的信用贷款上,尝试金融超市模式(金融信息中介)、消费类贷款、家族财富管理等几类盈利模式。但必须效仿美国Lending Club这类P2P平台公司,无论何种模式,都必须是提供中介服务,不单独放贷和收息,只赚取中间手续费用,最大限度保障放款人的利益。
  第二,国内P2P行业借款者和放款者自由确定利率的方式不可再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及专业水平的差异,通过双方协商确定利率不仅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容易产生放款人借机欺骗借款人的情形。只有标准化的定价方式和产品才能弥补借款人专业知识不足的短板,维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交易。虽然借款端利息会相应下降,但其利率定价将逐步回归理性化,能够降低平台风险,投资人资金安全性反而进一步提高。
  第三,在P2P借贷中,借款者信用非常重要。我们必须做到对每一个借款人都有完善的信用报告可查,这构成P2P借贷的最基础条件。但目前我国尚没有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系统,“老赖”黑名单也刚刚出现。我们建议,能够单独建立一个“网贷信息个人信用”系统,一旦借款人在网贷方面出现信用问题,在P2P借贷方面可以完全停止,以确保在互联网支付方面的绝对安全。
  第四,必须提高P2P平台的业务资格审核门槛,逐步将借贷资金与平台运营完全分离开来,从而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例如,美国SEC监管要求P2P的注册费高达数百万美元,这限制了P2P平台的无序、野蛮生长。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成功的经验。对于P2P平台,不能像目前几个“志同道合者”就可以注册一个P2P机构,就可以大肆向公众筹集资金。从金融市场实践看,并不是越多的P2P公司就表明市场越好。恰恰相反,鱼龙混杂的局面并不利于P2P平台健康发展。随着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大浪淘沙后的行业将逐步走向规范与良性,并经过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统一培训和注册,才能有资格开展P2P网贷业务。而那些没有经过协会统一考试和取得资格执照的平台将难逃被淘汰的命运。

  记者:那么,借款者和放款者能否直接对接相连呢?

  顾雷:借鉴美国Lending Club这类P2P平台公司,放款者向P2P平台购买收益权证,而P2P平台则向网上银行购买收益权证,网上银行向借款者提供资金。这种业务模式既可以使借款者和放款者并不直接发生关联,降低P2P平台的运营风险,又可以减少借贷双方欺诈和纠纷发生。
  首先,无论是借款者还是放款者,都必须在特定网站上进行注册并提供基本信息。注册时使用账号名称,以保持双方匿名。借款者必须填写贷款申请表,P2P平台依据其身份证号码,从社会征信系统信用数据库调用其信用报告,审核其信用状况。同时,P2P平台根据借款者提交的贷款申请书和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证明等确定贷款利率。P2P平台按照信用评分将利率分为几个等级作为基准利率,再加入借款者的其他信息形成最终利率。
  其次,经过审核后的贷款需求在P2P平台网站上公布,提供给放款者浏览和选择,内容包括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和客户信用等级,甚至可以包括借款者的工作单位、贷款目的、收入情况等。放款者依据自身偏好,选择购买经过审核的贷款。
  再次,放款者并不直接向借款者发放贷款,而是购买由P2P平台发放的与贷款相对应的收益凭证。一旦放款者决定投资一笔贷款,承保的网络银行会根据命令审核、筹备、拨款和分发贷款到对应的借款者账户(贷款展示完成前暂存放于P2P平台的资金账户中)。随后,承保的网络银行就会把贷款收益权卖给P2P平台,以换取该平台通过出售对应的收益凭证所获得的本金。承保银行和P2P平台对贷款均没有所有权,也不承担违约风险。
  最后,P2P平台承担本金和利息回收工作,按月收取借款者的还款,并通过电子转账方式转入放款者的银行账户。对于逾期的借款,P2P平台将进行催收,或交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催收直至进入司法程序。

  乐观看待中国P2P平台的未来走向

  记者:对于国内P2P行业的未来走向,您持何种态度?


  顾雷:P2P互联网平台既不同于传统上依靠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上的直接融资,而是一种利用互联网平台将借款者与放款者联系在一起、使借贷双方拥有平等地位、实现信息对称交易的新型金融形式。
  虽然2015年不断爆出P2P平台“兜底”、“跑路”事件,但P2P行业不会因此而消亡,我们不必过于担忧和恐慌。因为P2P网贷可以不受时空限制,互联网系统支持网贷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业务模式,全方位地提供方便和快捷,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能为社会底层人士提供可得、便利的资金服务,真正实现小额投融资活动的低成本、高效率,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方便之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也具有重要意义。况且,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还可以有效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问题。可以说,P2P网贷平台真正地实现了“普惠金融”和“民主金融”的夙愿,将借款者和放款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创造了全新的金融方式和社会价值。
  目前,我国P2P行业正面临着一个转型发展过程,伴随着各项监管细则的出台,确实会因为合规化进程而关闭一大批P2P平台,然而,这些倒掉或关闭的P2P平台涉及的金额和投资人就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占比仍然很小(甚至可以被网贷行业的增长体量所覆盖),而未来我国将不断有机构投资者参与到P2P网贷中来,行业抱团取暖的速度会不断加快,监管机构全力帮助提升P2P平台的合规性,最大化地保证平台与“跑路”绝缘,避免借贷资本金通过平台账户进行中转,强调平台的中介、撮合功能,规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法律风险,让更多的公众放心地参与投资。
  换句话说,基于电子商务平台或社交网络而产生的P2P平台模式仍然具有生命力和可持续性。当然,P2P平台必须跟上“互联网+传统产业”协同发展的时代脉络,转型升级成为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展的必然趋势,不借鉴就会止步不前,不转型就必然被市场淘汰。